行政复议主要程序包括
提出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 :
-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 **受理** :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
-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 **审理** :
-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准备:
- 送达行政复议书副本,并限期提出书面答复。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审阅复议案件有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着重审阅复议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
- 调查取证:在必要时,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 通知符合条件的人参加复议活动。
- 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
4. **决定** :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复议同时终止。
以上就是提出行政复议的程序。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参与复议,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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